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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商标侵权,可以实行的解决办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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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解决办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选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有其独具优势:受理案件的人员业务熟悉,处理程序简便,结案较快,因而省时省力。但其明显的不足之处是行政处理决定无终局效力,当事人如对工商行政机关处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处于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扩展资料 案例:红门胜诉“商标侵权”案,获赔20万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2018年10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 ①红利通经营部在其所销售的电动伸缩门产品上使用“红门开HGHTECH吉利来”商标侵害了红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②红利通经营部使用经核准注册的“红门开HGHTECH吉利来”商标,还是使用正在申请经核准注册的“红门高科”商标,综合来看,具有攀附红门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或者“红门”字号的商誉的故意; ③红利经营部在使用包含“红门”字样的企业名称(诉讼中已自行变更企业名称)及在交易文书、宣传资料使用包含“红门”文字的内容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判决:红利通经营部立即停止对被诉侵权商标的侵权行为,并且赔偿红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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