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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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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以下情况之一,应立案:1、放纵制造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犯罪行为3、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责任,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犯罪行为可能继续4、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责任,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责任,或者生产3次以上。销售劣质商品犯罪者不履行责任的人或者追究责任的情况。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知是犯罪分子,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本罪。本罪的动机是徇私。
纵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刑法第414条),是指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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