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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主要有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每种赔偿规定的程序均会有所不同。属于行政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刑事赔偿的,可以直接...
不能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形有: 1、因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的行为造成损害的; 2、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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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申请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5、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的; 6、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7、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根据赔偿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违反国家规定我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8、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根据赔偿法第31条规定,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三项: 1、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强措施(包括拘传、拘留、罚款等)的损害赔偿; 2、民事、行政诉讼中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赔偿; 3、法院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存款、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等等)造成损害的赔偿。
(一)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人民法院审查申请的时间限制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 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依法不属于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转请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事项,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被要求确认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委员会不受理要求确认的申诉案件。 (三)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期限 赔偿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因案件情况复杂,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仍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再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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