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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户口簿原地址不存在的情况下,公民应该及时到户籍部门咨询办理迁移到新的户口所在地的。若公民没有及时办理迁移的情况下,其户籍资料也是可以继续用于办理身份证,只要户籍系统地址确实被注销的情况下,户籍部门才要求公民办理户口迁移以后再申请办理身份证。
办理证明应该填当事人最新的户口本上的地址,而不是身份证上的地址,因为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户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身份证的地址与户口所在地不一样,就需要改正错误的那一个。假如是身份证上的正确,就要拿着身份证、户口本、村委会证明等证件到派出所办理户口本信息更正。《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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