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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又以同一...
1、撤诉的离婚案件,如果重新起诉,必须在第一个案件结束6个月以后才行。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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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过一次被告可以再起诉,没有时间限制。有新情况、新理由再起诉的,也没有时间限制。如果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起诉时是有时间限制的,要6个月以后才能再起诉,6个月内起诉的,法院不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是否判决离婚要由法院审理决定,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复合可能了,法院就会判决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毫无余地只能不予受理。 但是撤诉可能发生在开庭审理之前,也就是说未经调解原告也可能出于某种原因撤诉,那么对原告起诉离婚撤诉后6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二款“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未对此作禁止性规定,应当认为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法院有自由裁量的权利;或者,要探究撤诉的具体情形具体处理,符合调解和好情形的不予受理,否则,即应当受理。毕竟司法解释用的是“可比照”而非“应比照”。 对已经受理的上述案件,人民法院无权直接以裁定的形式驳回原告的起诉。笔者最近代理一件未开庭原告即撤诉在6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案例,案件立案后,主审法官要求原告撤诉,否则即不开庭驳回。笔者认为法官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只有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才有权利裁定驳回起诉。该件案件,恰如上述,并非不符合受理条件。 如果人民法院不开庭即驳回原告起诉,原告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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