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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贷利息的年利率未超过24%即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私人借款的利息总体上体现为意思自治原则,即利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约定。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律是允许的,并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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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它反映的是企业借入资金所付出的劳动和代价,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范围较广。 利息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利息费用属于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费用,可以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范围较窄。 利息费用和借款费用的区别: 1、借款费用是手续费,不是利息,完全不是一个性质,比如你借款100万,在借款的时候银行要收你万分之一的手续费,这就是借款费用,以后每个月支付的利息就是利息费用。 2、利息费用是指根据本金和利率计算出来的利息计入“会计科目”中,以费用的形式体现: (1)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2)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 (3)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3、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借款费会计分录: (1)长期借款筹款方式 借:财务费用 在建工程 应收利息(或银行存款)(闲置资金创造的收益) 贷:应付利息 (2)公司债筹款方式 借:在建工程 财务费用 应收利息(或银行存款)(闲置资金创造的收益)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贷: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或应付利息
需要。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1、在有息借贷中,预期年化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预期年化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预期年化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如果预期年化利率超过4倍,双方发生纠纷的话,法庭不保护超出的部分利息,但是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预期年化收益。所以说就算超过了规定的利息也不会有问题。 2、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预期年化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预期年化利率计息。 3、当事人约定了预期年化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预期年化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预期年化利率标准。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预期年化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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