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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认罪认罚书就会降低从轻处罚的可能性。认罪认罚责任书是知罪悔罪的一个表现,会为自己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
不签认罪认罚书在审理时不适用速裁程序,没有其他后果。如果是自己真的想要签认罪认罚书,那么可能在量刑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减刑问题。如果不签订认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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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近年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根据法律规定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各阶段,但实践当中主要体现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据此给与当事人从宽建议,在此基础上结合事实以及其他情节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经法院审理,量刑建议适当的通常都会采纳。 2.这要区分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对于嫌疑人而言签署认罪认罚如果能够提前确定一个理想的刑期,建议积极的去签署,若无法在此阶段落实相关从轻、减轻情节或者无法通过与检察院协商获得理想的刑期,这个时候签署就要慎重了,一旦量刑建议过高,签署之后到了法院阶段,没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一般是采纳这个量刑建议的,最终导致案件结果不甚理想。
1、认罪认罚的刑罚减轻: (1)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2)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3)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2、不认罪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的言辞证据是需要其他物证形成证据链条的,不是当事人承认不承认的问题。 (2)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如果不认罪,难道法院就无法定罪量刑了吗?被告人的口供包括供述(供认罪行)和辩解(否认指控)都是证据力极低的。 (3)如果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但是,被告人供认杀人罪行,而且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后仍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的情况下,法院不仅不能判决有罪,还必须无罪释放,因为,被告人的口供是不能单独定罪的。(主要是防止刑讯逼供)。 (4)反之,如果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而犯罪行为人死不认罪,也不能影响定罪,反而影响量刑。法院法官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酌定从重处罚。 (5)总的来说,犯罪分子如果已经被国家机关在有充分的证据下抓获并准备开始审理的时候其实已经不需要他们的供述就能定罪,但是国家只是希望犯罪分子能够通过认罪来认真悔过自己的犯罪行为争取获得减少量刑的机会。
不签认罪认罚移交法院要一个月到一个半月。不签认罪认罚不适用速裁程序,因此,检察院一般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签订认罪认罚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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