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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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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解决法律援助形式有哪些的问题,希望你可以接受。法律援助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3.民事诉讼代理; 4.行政诉讼代理。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作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于5日内函告公安机关:(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案件依法被撤销的;(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辩护人、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经审查核实,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经济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撤销的;(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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