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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中介不履行如实报告的义务,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受托人权利受到损害,可以追究中介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
以下几种需要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形: (1)刻意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 (2)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3)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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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1:虚构社会保险,避免购买限制令。交易时,少数中介机构为没有购房资格的人发行虚假的社会保障证明书。中介机构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整个交易根据违法和欺诈,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可能被法院确认为无效。情况2:没有提示特殊二手住宅的交易风险。二手住宅性质复杂多样,除普通商社外,法律对经济适用住宅、中央产房、军产房、小产权住宅、农村住宅等特殊性质住宅的交易有特别规定。一些中介公司审查不严格,或者知道不行,引起了很多麻烦。情况3:审查不足。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审查房屋实权人的义务,包括核实登记产权人与卖方是否一致,询问产权人的婚姻状况,要求共有权人同意出售承诺等。一些中介机构未履行住房权利审查义务,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障碍或无法履行。情况4:未履行注意,通知义务。二手住宅买卖合同通常是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合同的核心内容,如价格金额、支付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住宅买卖双方需要协商确定。在审判实践中,一些中介机构和经纪人经验不足,没有履行相关事项的提示义务,双方没有充分协商,或者没有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意见载入合同。情况5:鼓励签订阴阳合同。二手住宅合同前,一些中介公司为了以低税金吸引买卖双方,制作总价格低的网络合同,申报税金,实际履行包括双方真正意义在内的合同,没有申报。这种操作方式给国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给一些当事人恶意不履行合同的借口。特别是房价大幅上涨后,卖方可能以此为借口提出合同无效。情况6:隐瞒房子的缺点。领导购房者实地看房是住房中介机构的重要义务,但与卖方无法取得联系,租方不协助看房等特殊情况下,中介机构多领导购房者取代其他类似的房屋,买卖双方可能就房屋装修、使用情况、周边环境等问题发生争议,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
1、因中介机构职员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中介公司的职员因过错给购房者造成了损失,购房者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担责任。中介公司作为雇主,不得以职员个人责任为由推脱,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声称已将该职员开除而推卸责任。 2、因中介的过错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如果中介机构是出于故意而提供了不实的信息,作出了违法的行为,给购房者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中介机构应当承担民事或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于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中介机构应当予以赔偿。如果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欺诈行为,购房者可以要求中介机构双倍赔偿。 3、因出卖人提供的信息有误造成的损失中介机构保证已事先核实为购房者提供的房屋资料,并满足购房者的特别要求,但因出卖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有欺诈内容,应由中介机构承担损失,先行向承租人赔偿损失。
在下列情况下,可追究中介责任: 1、未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重要事项; 2、提供虚假信息损害了客户的利益; 3、隐瞒影响合同订立的重要事实; 4、违约。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如实向客户报告签订合同的事项。 中介故意隐瞒与签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客户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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