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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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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主要涉及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诽谤罪和非法经营罪等罪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法律解释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这几种情形都是刑法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将被认定为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情节严重”,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 《刑法修正案(九)》第32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理网络谣言要从强化政府信息公开、提高公众媒介素养、降低网络谣言的覆盖面、缩小网络谣言的接受程度、降低网络谣言的冲击力等多方面着手。加强网络法治建设,推进多维治理,让谣言终将止于“智者”。 对于侮辱、诽谤等行为,司法是本着“告诉的才处理”原则。如果你遇上被“人肉”、被“误伤”,需要理性协商,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2、主观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网络诽谤罪的构成要素主要有:1、客观要素:在客观方面故意捏造虚构事实,降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表现情节严重的行为。2、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权的对象是自然人。3、主体要件:诽谤罪本体为一般本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如果16岁以下的人有诽谤行为,那么该监护人有赔偿责任。4、主观要件:诽谤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信息是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希望事情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破坏他人名誉。行为者误认虚假事实是扩散真实事实,扩散某种虚假事实,但没有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会成为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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