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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中逃跑,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予以逮捕。《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关于你提出的执行监视居住逃跑有什么后果的问题是这样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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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的《妨碍搜查》:(1)有可能破坏、伪造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或供词的;(2)有可能导致嫌疑人自残、自杀或逃跑的;(3)有可能导致同案逃跑和妨碍搜查;(4)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居住地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关。
监视居住期间再次犯罪且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的,会进行逮捕处理。《刑事诉讼法》第57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被指定的居所,所谓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所谓指定的居所是指办案机关在其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其中并不包括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检、法机关传讯时,必须及时到案,接受讯问,以保证其目的的实现。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监视居住期间一般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点: (1)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 (3)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4)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 (5)实施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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