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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法院确定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综合审查判断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关系等。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认定事...
这个是有可能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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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对各种证据的收集、调取都规定了具体的程序。证据的收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直接影响着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可采性,因而在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时,应着重查明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在审判实践中,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有关人员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虚假的证据。例如:证人是否因与当事人有亲属、恩怨关系等而提供虚假证言。 (2)有关人员是否在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例如:证人因年幼无知,或因生理缺陷等而在感知上、记忆上、表达上产生差错,或者因知识水平所限,对发生的案件事实不能正确理解,因此提供的证言与事实不符。 (3)有关人员在收集证据的手段是否合法,证据方法是否科学。例如:未经他人同意偷录的录音,或摘抄文件有无断章取义的现象等。
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此类证据的特点是: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有警备戒心时,此类证据基本不能获得。 (4)“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滞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
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责任。凡有诉讼即有请求,而任何请求又必须以一定的主张为依托;只要提出主张即会发生提供证据的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具体的诉讼主张;另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通过积极的行为提供与其主张内容相符的证据,以获取法官对其主张事实的确信,弱化和消解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避免发生不利的法律后果。②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随一方当事人举证程度的变化可以数次反复,是一种动态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而在当事人之间移位,又是一种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举证责任,围绕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确信程度而不断地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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