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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修正案第39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
盗窃数额巨大,主犯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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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累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般不少于3个月。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如果之前5年之内也构成了盗窃罪,则属于累犯,就当从重处罚。关于盗窃罪累犯最少判几年,如果盗窃2000以上,2万以下,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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