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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产假98天,合法生育的按各地规定延长产假,晚婚晚育增加假期的规定已废止。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享受产假98天,难产的延长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延长产假15天。另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废止晚婚晚育增加假期的规定,改为合法生育的,按各地规定延长产假。
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晚婚晚育假的规定,各个地区也相继取消了晚婚晚育相关规定, 1、婚假的内容规定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2、产假的内容规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1、晚育女性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这就意味着,如果符合晚婚条件,将拥有128天的产假,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及30天奖励假。此外,如果难产,产假增加15天,为143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产假。 2、法律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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