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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点: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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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判定,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构成这一特殊的情节加重犯其要件为:首先,行为人原来的肇事行为已经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是否仅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例如第一次交通肇事将他人撞死,又交通肇事逃逸因而过失致另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够按照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处理我们认为除上述解释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应当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论处,而不应简单地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同种数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处理。再次,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必须考察死亡结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抢救的不作为而发生,如果救助行为并不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个独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认为构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最后,虽然行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有意而为之,但行为人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情况,司法实践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据以定罪量刑的结果也往往不相同。因此,往往对同一犯罪情节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互相渗透着矛盾的观点。
交通事故逃跑使人死亡是如何被定罪的1、行为者交通事故后逃跑,过失使人死亡的事件。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者不知道逃跑行为会导致受害者死亡,或者没有放任受害者死亡的结果,也就是说没有间接故意杀人的主人。客观条件的,应根据交通事故定罪处罚。2、交通事故后,受害者受伤极其严重,生命危险,行为者即使及时救出也无法挽回生命。在这种情况下,行为者逃脱罪开车逃跑,受害者最终确实死亡的情况下,对于这样的事件,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只能构成交通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即逃跑致人死亡,不得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根据第二项规定,事故发生后逃跑或有其他特殊恶劣情节的,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行为者在交通事故后逃跑。在当时的情形下行为人明知其逃逸后被害人受伤严重有死亡的可能,却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案件,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定故意杀人罪或以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二罪并罚。4、行为人肇事致人重伤后为逃避罪责,故意将被害人移至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致被害人死亡的,对此行为应以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5、“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表现为同种数罪的情况。例如,行为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怕被追究刑事责任,怕巨额赔偿费用,急忙逃跑,行为者犯了完整的交通事故罪。之后,行为者在逃跑过程中,再次违反交通法规,使他人死亡,再次构成完整的交通事故罪。由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均是过失犯罪,客观方面均是肇事行为,先后两次肇事侵犯的客体相同。刑法理论上将这种情况称为同种数罪,按照数罪理论和司法实践同种数罪不宜并罚,应在该罪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6、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夺路逃跑,不顾他人安全撞轧他人致死的。行为者以前的事故行为构成交通事故罪的,应当以交通事故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者以前的事故行为只是一般的交通事故,只有行为者以故意杀人罪被定罪处罚。7、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跑,在逃逸过程中对撞轧多人致一人或数人死亡。笔者认为,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放任另一种肇事结果的发生,对于这种间接故意的二次肇事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按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罚。之所以这样认定,最明显的一个理由就是行为人在客观方面是实施了用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8、行为者事故后受害者受重伤。此时,行为者知道受害者死亡的可能性,开车逃跑,受害者死亡后,行为者在逃跑中再次发生事故,第二次发生事故的受害者死亡。对于这样的事件,作者认为行为者在第一次事故中受了重伤等危害结果,成立了交通事故罪。之后,在逃跑中受害者死亡的阶段,行为成立了故意杀人罪。此时,对行为者进行两项罪行和处罚。因行为人对二次肇事有间接故意和过失之分,我们应分别处理。第一,行为者的第二次事故行为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处罚前两项罪行的合并结果和后两项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行为者的二次事故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或交通事故罪的,应根据数罪处罚的理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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