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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的罚款:(一)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直通港澳的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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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内的行政拘留。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根据以上规定,无证驾驶要处以罚款并处十五日以内的行政拘留。具体拘留期限根据具体情节确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内的行政拘留。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根据以上规定,无证驾驶要处以罚款并处十五日以内的行政拘留。具体拘留期限根据具体情节确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的罚款:(一)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直通港澳的运输车辆未在显著位置挂放标志牌的;(二)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未悬挂、喷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的;(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经营许可证,公示维修工时单价、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及服务承诺的;(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经营许可证、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学时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车辆、教练场地和招生站(点)等情况的;(五)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租赁车辆的车牌号码、厂牌型号、首次注册登记日期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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