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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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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起诉。我国现行的酌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该原则的基本含义为:(1)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进行。2.该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1)废除了人民检察院原来曾长期拥有的以免予起诉为名义的定罪权,使定罪权由人民法院专门行使;(2)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则称为“被告人”;(3)明确由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有义务提出证据,对被告人有罪承担证明责任。(4)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检察机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但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无罪推定。酌定不起诉---针对犯罪情节,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针对犯罪主体。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抗诉分为依上诉程序和依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提出方式。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可在抗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再审。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可见,同级人民检察院不经过上级有关单位的批准不能直接提出抗诉,真正开始启动抗诉程序也是有一定的审查周期的。如果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连人民检察院自身都觉得有问题,恐怕很多时候也很难使犯罪嫌疑人或受害者信服。抗诉就是要保障法院审判的公正性。
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针对与本诉有联系的行为,提起独立诉讼请求的行为。反诉,是法律赋予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与原告的起诉权相对应的一种诉讼权利,是被告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手段。被告提出反诉后,原告提起的诉讼为本诉。反诉和本诉同时存在,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权利,又承担原、被告的义务。 提起反诉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是: (1)反诉必须针对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 (2)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提起的时间,必须在举证期限内。 (4)反诉提出的问题必须与本诉有牵联。如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本来就是无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买卖合同交货,被告提起反诉,说合同本身无效,要求依法撤销等等。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起诉失去实际意义。如果两种事实没有牵联,如原告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须偿还欠款。这两问题没有联系,被告提出还债问题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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