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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做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首先,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行政作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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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现在,我们很多的时候应该都知道,行政执法机关的一些工作就是为了让市场经营更加的顺畅,符合市场的规划,不能出现一些占道经营或者违规的经营活动等行为。在这个过程中,也会涉及到一些行政处罚方面的问题。行政处罚权的程序规定是什么?这个程序根据事件的不同和处理的不同进行划分。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显然,对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含义的理解,就成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管辖得以最终确定的前提。在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方面,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显然,在对被告确定的时候,也必须准确理解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 有关于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我作出以上回答。
以下是我对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的解释: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条做了说明,该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消、部分撤消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的。该解释对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含义的说明,对于判定行政诉讼中的管辖和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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