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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之一,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资料(2)提供的资料不真实(3)拒绝支付鉴定费(4)卫...
1、需要证明医方误诊误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收取依法应予认定; 2、医方的误诊误治行为给患方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 3、医方存在严重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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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下列情况,医疗鉴定可终止: 1、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直至专家鉴定级别作出鉴定结论,双方或一方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二、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以下情形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进行鉴定; 2、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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