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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
交强险条例明确规定由受害人故意引起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无证驾驶,只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垫付的医药费用有权向肇事者追偿,且对财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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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道路交通强制责任险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性法规,之所以要制定这样的强制性规定,原因是机动车越来越多,发生的交通事故逐渐增加,给人身和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当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时,则会很容易破坏社会的稳定,引发大量纠纷,因此,国家要求必须缴纳交强险,交强险的作用就是一种社会性保障,能够最大程度的使受害人得到相应的赔偿。 2、交强险承保的标的物为机动车,也就是当承保的这个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时,不论是由什么驾驶人驾驶该机动车,保险公司均应当依法对第三人进行赔偿,因为交强险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驾驶人,而是为了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这一种,由此也可知,只要事故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就应当进行赔偿。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所谓的“未取得驾驶资格”是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不是“未通过资格考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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