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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发生工伤的,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承担,工资由用人单位承担。没有工伤保险的,工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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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工厂工伤没有临时工,只要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无第十六条),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都应认定为工伤,并按工伤待遇获得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最终工作;(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等事故伤害的;(4)患有职业病;(5)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6)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7)法律、行政法规定应当认定为其他工伤情形。第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无效死亡;(2)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救援救灾活动中受伤;(3)员工在军队服役,因战争和公共伤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书,到达用人单位后复发旧伤。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工伤:(1)故意犯罪;(2)醉酒或吸毒;(3)自残或自杀。
通常误工费包括工资部分,由全责方负责赔偿。如果任何一方不赔误工费(包括)工资,可以诉讼公交运输责任、全责方意外伤害和人员公司工伤赔偿。具体应赔偿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因工人受伤,患职业病失去劳动力程度的鉴定费用由使用者支付。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如果没有单位,鉴定费用由个人承担。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由原鉴定机构负担。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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