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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证事项是针对继承房产分配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办理,如果公证事项是针对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在继承人所在地公证处办理。可以参考《公...
办理房产公证事项,除证明遗嘱、赠与书或委托书等单方法律行为,可以在遗嘱人、赠与人或委托人住所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外,其他应在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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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公证事项是针对继承房产分配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办理2,如果公证事项是针对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在继承人所在地公证处办理3,可以参考《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第十四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1,房产继承需要在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2,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所有继承人一同到公证处办理,需要提交:(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有遗嘱的同时提供遗嘱;(2)所有在世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3)所有去世继承人死亡证明;(4)需要办理公证的房产所有权证书。3,《公证法》规定: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到房产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办理。 房屋登记办法 第八十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九十条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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