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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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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20〕96号)规定:二、依法为无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可根据以上规定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当初生育的时候没有办理二胎准生证,这种情况可以带上相关证件到当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核准后补发二胎准生证,然后凭准生证等证件在父母任意一方的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
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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