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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土地法规: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1)、土地补偿费,主要是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损失给予的补偿,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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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一)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二)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迁移坟墓补偿费。 (1)一般土坟:2000元穴。 (2)骨坛:1000元个。 (3)砖砌或水泥的坟墓:3000元穴。 (4)大型、豪华墓地另行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建(构)筑物补偿费。 (1)水电齐全框架结构房屋:1500元平方米。 (2)水电齐全混合结构房屋:120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房屋:950元平方米。 (4)简易结构(牛栏、猪舍及滴水檐蓬低于3米的砖木结构房屋):400元平方米。 (5)星棚:650元平方米。 (6)围墙:120元平方米;挡土墙:250元立方米。 (7)水泥地面、晒场:7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粪池、水池:450元立方米;水井:1300元口。 (8)装饰装修:按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9)具有合法经营功能的房屋,根据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补偿相应搬迁费用及停产停业损失。 (10)拆迁房屋按每户3000元给予水电、搬家补助费;以安置地形式进行补偿的,自被征收房屋交付之日起,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12元月标准补偿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且每户不低于500元月。 (三)对于本条款中未规定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其补偿以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四)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对地上附着物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共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征收人或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天内,向中山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或专家评审机构申请复核。 (五)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预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一)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二)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迁移坟墓补偿费。 (1)一般土坟:2000元穴。 (2)骨坛:1000元个。 (3)砖砌或水泥的坟墓:3000元穴。 (4)大型、豪华墓地另行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建(构)筑物补偿费。 (1)水电齐全框架结构房屋:1500元平方米。 (2)水电齐全混合结构房屋:120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房屋:950元平方米。 (4)简易结构(牛栏、猪舍及滴水檐蓬低于3米的砖木结构房屋):400元平方米。 (5)星棚:650元平方米。 (6)围墙:120元平方米;挡土墙:250元立方米。 (7)水泥地面、晒场:7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粪池、水池:450元立方米;水井:1300元口。 (8)装饰装修:按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9)具有合法经营功能的房屋,根据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补偿相应搬迁费用及停产停业损失。 (10)拆迁房屋按每户3000元给予水电、搬家补助费;以安置地形式进行补偿的,自被征收房屋交付之日起,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12元月标准补偿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且每户不低于500元月。 (三)对于本条款中未规定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其补偿以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四)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对地上附着物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共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征收人或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天内,向中山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或专家评审机构申请复核。 (五)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预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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