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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个量刑幅度规定: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笔者认为,应具体分析死亡结果与非法行医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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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破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犯罪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等物质损失,不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如果是调解,不受上述范围限制,可以包括死亡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非法行医人我原已经知道”在这个非法行医事故发生之前,你就知道了这件事件,那么你却没有予以取缔,“我也带领过执法人员到其家里检查过,但没有见到行医者本人”不能作为你渎职的抗辩理由,你作为卫生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不尽职责,导致辖区内出现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时间,我认为你已经涉嫌玩忽职守!但是是否构成此罪,要由法院来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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