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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工伤,需根据受伤的时间、地点、原因确定。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的条件或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条件,且不存在第十六条不得认定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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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施工受工伤,在哪里做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在事故发生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条例对统筹地区是注册地还是生产经营地未作明确规定。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异地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劳社部发[2004]1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受伤职工做工伤认定流程: 1、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参考以下内容:1。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和申请人工伤的员工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期间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人申请工伤补偿的金额需要在伤残鉴定后确定。2、申请工伤材料工伤认定的,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以下材料:1。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2、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证言);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两人以上的旁证证明(证人证言)。5、在下列情况下,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伤害的,需提交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其他能够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2)上下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员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3)属于交通事故逃逸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4)属于借用。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协议;借用或劳务输入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务输出职工名单位(需经双方单位盖章确认);还需要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六)单位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还需提交单位工会介绍信和办理人身份证明;6、区工伤申报经办部门接到申诉人提供的材料后,应当认真审核,材料齐全。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不符合工伤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及相应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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