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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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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十条,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一年。贷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延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重新审查。借款人提前还款,必须经贷款人同意。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表现良好,流通股本规模适中,流动性好。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股票作为质物:(一)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2)前六个月股价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格超过20%的股票;(3)流通股股票过度集中的股票;(4)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五)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六)证券公司持有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5%上述证券公司不得质押该股票;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买售后剩馀股票而持有5只%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担保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抵押合同生效的两种方式。一种是抵押合同签订后,需要进行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才能生效。另一种是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这两种生效方式根据抵押财产的不同,区分哪些需要登记,哪些不需要登记。 以企业以外的动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以不动产和企业的设备及其他动产抵押的,按照担保法规定的部门登记。 担保法之所以规定企业以外的动产抵押的,可以不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是为了方便个人以动产抵押,特别是农民,他们到登记部门登记有的路途很远,不方便,且要交纳登记费,加重了他们的负担。所以,担保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规定了两种生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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