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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分级标准是医疗事故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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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的分级标准是: 一、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人死亡.严重残疾; 二、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3、三级医疗事故: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明显人身伤害的其他后果。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 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 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3、双前臂缺失; 24、双下肢瘫;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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