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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规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的申请,组织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当日向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然后,各并联审批部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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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规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的申请,组织建筑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当天向并联审批部门发出《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通知书》。然后,各并联审批部门在收到《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签署《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中心规划窗口收到并联审批部门《建筑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核和施工图纸审核。方案需要修改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明确修改理由,项目申请人修改后重新申请建设;如果方案获得批准,项目业主应当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心规划窗口应当根据项目业主的申请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审核》、《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审核》、《气象防雷设计审核》、《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拆迁环境卫生设施审批》、《白蚁防治手续》等并联审批事项的申请条件,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告知项目业主一次性填写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当天向消防、气象、市容、房管等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通知书》,并联审批材料。各并联审批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签署《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抄告项目业主。最后,根据并联审批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意见》,规划窗口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线,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工程;(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梁、管线、隧道及其他市政工程;(三)文物保护单位的大修工程及改变原有外貌或者结构体系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四)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五)沿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六)沿城市道路的房屋外立面装修工程;(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八)依法应当申请的其他情形。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后十五日内,依法在有关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进行一次,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许可证、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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