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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与开发商之间就商品房合同产生了纠纷,首先要协商。根据合同的条款以及国家行政法规正确理解和解释合同的目的,以达到和解。第二,消费者协会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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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预约合同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经过公证的,只是加强该合同的证据效力,在发生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时,不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法院可以径行按公证过的合同内容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一,案件增长量大。近三年来,商品房预售纠纷一直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今年较去年更是有大幅增加。此类案件数量为638件,较前年增长16.8,此类案件数量为801件,增长25.5,前11个月案件数量突破1244件,比去年同期增长55.3。这主要是由于北京地区房地产交易大量增加、房地产价格不断攀升造成的。 第二,当事人情绪易激动,影响案件审理效率。由于房产价值巨大且与百姓生活关系密切,一旦出现纠纷,则可能使购房者在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因此在诉讼中购房者通常情绪较为激动,有的对法院的公正性抱有怀疑,这就增加了当事人双方及与法院之间交流的成本,影响了案件审理的效率。 第三,案件调解率低。近三年来,此类案件的调解率一直保持在20左右的较低态势,这主要是由于一方面当事人之间情绪对立,不具备调解基础,另一方面由于房屋转让或损害赔偿有较为明确的计算标准,当事人的预期较为明确,一般不愿意为达成调解协议而让步。 第四,容易产生群体纠纷,社会影响不可忽视。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履行过程发生的纠纷通常会涉及一大批购买者的利益,购房者也会自发组成维权联盟向开发商主张权利,对诉讼而言,个案的审判结果可能影响到其他购买者的行为选择,产生群体效应,引起广泛的社会影响,因此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通常要慎重考虑判决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增加了此类案件的审理难度。 第五,鉴定项目多,结案周期长。目前,有关商品房的鉴定类型多达十几种,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通常会申请各种有关房屋的鉴定,增加了结案周期,降低了案件周转效率。 第六,对法官的专业知识要求高。此类案件通常需要审判人员对与房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流程、规则有较高程度的了解,甚至需要看懂设计图、施工图、效果图等建筑专业的基本图样,因此对法官的专业知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此类案件一般需要进行专业化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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