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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诉状应当注明以下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国家、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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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纠正一个名词,您这种情况应该叫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其次,如果您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那么您应该到医院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起诉前您应当准备好起诉状(书写您母亲的整个就医的过程,目前的损害事实以及你们主张赔偿金额及其计算明细,具体的格式您可以在网络上搜索),永州市人民医院就诊的所有病例材料(包括所有的医生书写的病程记录、检查结果,您在医院可能只能复印到检查结果及出入院记录,那么您就提交这么多,待起诉以后由医院来提交其他的病历记录并且法院会复制给你们一份),后来到长沙市第一医院住院病历(这里需要的病历包括出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检查结果,这些内容你们自己去该医院都是可以复印到的)。 最后,如果法院经审查后给予立案,那么会委托进行鉴定以确定医方是否需要负责任。目前在我国主要分为两种形式, 1、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院所在地的医学会来完成,会组织当地医学专家若干名来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可以反映出是否构成了医疗事故,医方负有何种的责任。但是医疗事故是由一定的标准限制的,也就是说损害后果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 2、医疗过失鉴定,由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可以跨省委托,可以得出鉴定结论为医方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你母亲目前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此种鉴定由司法鉴定人来完成,当然目前鉴定机构繁多,水平参差不齐,建议您选择高校或是全国权威的机构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可靠性。
纠纷原告:周**,女,28岁,汉族,现住:省***县***被告:**县***中心卫生院所在地址:**县***街道法定代表人:职务:诉讼请求1、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万元(具体数额见附表)。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2月,原告骑电动车时不慎摔伤,导致右肱骨中段骨折,在当地医院进行肱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伤口愈合后出院。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在**县***中心卫生院进行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术后原告右上臂至右手活动受限、麻木。而原告在做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之前,右手臂及右手活动均正常。被告在对原告进行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原告桡神经断裂。原告在被告处出院时,原告右手背麻木,虎口处麻木非常明显,握拳尚可,肌力较对侧偏弱,手指外展不灵活,拇指翘起困难,手腕抬起困难,经会诊确定为桡神经损伤。经被告与原告方协商,要求原告转院治疗,后来原告同意转院,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治疗。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诊断为“右上臂术后桡神经断裂”。**县***中心卫生院的诊疗行为直接造成原告组织器官损伤及右手功能障碍。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的违反诊疗常规,同时存在手术操作上的不当,损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的违反诊疗常规,损害了原告身体健康,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按照《》第119条、第120条、第121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请贵院依法秉公裁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县人民法院具状人:周**201*年**月**日
范本如下: 原告:,男,汉族,1979年6月21日生。户口所在地及住址:xxxxxx电话: 被告:xxx医院,法定代表人:王辰,地址:电话:邮编: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1、根据司法鉴定的结果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 2、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人民币。 3、根据司法鉴定结果确定后期治疗费及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 4、保留由此引起的并发症治疗的起诉权。 合计:30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1.2008年12月23日原告到被告处入院就诊,被告诊断为甲状腺结节。2008年12月26日12时40分-14时30分被告予“甲状腺双叶次全切除术”,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并在手术中操作不当将原告甲状旁腺切除或损伤导致原告的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手足麻木、浑身抽搐。虽经治疗不能恢复正常,需天天依靠昂贵的药来维持,才能缓解痛苦,一旦停药后果不堪想象,严重的可窒息死亡。2008年12月31日出院至今已近5个月,仍无任何好转。原告必须每月定期请假到医院抽血化验买药。 2。进行甲状腺手术时,应熟悉甲状旁腺的位置以及可能存在的变异,术中必须注意仔细寻找并加以保留、保护血供,减少术后手足抽搐的发生.由于最长见的甲状旁腺位置是在甲状腺的侧叶后面,甲状腺双叶次全切除术时应尽可能的保留侧叶后背面的一片腺体组织及包膜.手术记录单上未见术中仔细寻找甲状旁腺、尽可能保留侧叶后背面的一片腺体组织、保护甲状旁腺的血供,说明被告并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失. 3。就现有材料分析,原告术前并不存在甲状旁腺功能减低,术前2008年12月8日化验报告单显示血钙浓度2.23mml/l,属于正常值(2.10-2.60mm/l)范围。术后甲状旁腺功能减低是由于甲状旁腺已在术中被误切或血供受损而导致.被告对原告施行的治疗行为存在不足之处(过错):将原告的甲状旁腺误切或使其血供受损而导致功能障碍.该过错与原告目前存在的后果—甲状旁腺功能不足(低下)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 4.原告的身体状况如此,不得已推迟了婚期。加上原告因手术后,四肢无力,不能因工作的需要长期出差,同时工作的外资企业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的大环境,给原告造成了非常大的压力。北京的现阶段以及将来就业压力非常残酷,也对原告将来可能的再就业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使原告的精神极度郁闷,因为不知哪天会因为自己的健康状况被单位辞退而失业在家同时对未来的就业非常担心。 5.原告的父母年迈多病,听说孩子的事后,从江西赶来,看到健康状况如此差的孩子,整日以泪洗面,因为孩子即将结婚,这么年轻的人,今后的路怎么走啊。 纵上所述,由于被告的过错,不但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而且给原告的本人及父母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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