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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一般是指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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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者低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适当减少或者增加违约金数额。当事人不主动调整违约金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主动调整。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如果太高或太低,可以请求法院减少或增加。
违约金的数额是基于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没有确切的标准。违约金数额过高并不导致合同当然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根据该司法解释,违约金数额超过损失的30%即可认定为“过分高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内的利息应当得到保护,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违约金部分,要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参照的损失标准只能是贷款人所应收取而尚未收取的利息,因为借款人逾期还款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仅为利息损失。就是说,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既约定了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形,则该约定对损失重复计算,应予调整,具体的处理方案应该是:违约金的调整标准是利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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