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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3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处罚:生产假冒伪劣农药、假冒伪劣兽药、假冒伪劣化肥,销售明知是假冒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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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假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为嫌疑的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生产损失2万元以上的情况(2)其他生产损失较大的情况。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量刑:生产假冒伪劣农药、假冒伪劣兽药、假冒伪劣化肥,销售明知是假冒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给生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款;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款;生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假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为嫌疑的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生产损失2万元以上的情况(2)其他生产损失较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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