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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
一般情况下,有关行政管理领域存在职责交叉或者相近的多个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因执法力量分散而影响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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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源于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中央垂直领导机关的处罚权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不得被集中行使。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于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加快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效率等有着积极的意义。而弊端在于:1、立法不明确;2、行政管理断链、职责划分不清;3、缺少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权。
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存在着以下的问题:立法不明确;行政管理断链、职责划分不清;缺少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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