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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
1、串通投标行为的行政责任 在上文案例一中,对涉及串通投标的单位,国家给予了罚款、取消资格等处罚,处罚依据的是《招标投标法》。同时根据《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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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国家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已选定中标者的,中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依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二)故意将课题划大为小或者故意以其他方式逃避招标的;(三)隐瞒招标真实情况的;(四)串通某一投标人以排斥其他投标人的;(五)索贿受贿的;(六)泄露有关评标情况的;(七)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招标的;(八)定标后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九)任意终止招标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国家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已选定中标者的,中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依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二)故意将课题划大为小或者故意以其他方式逃避招标的;(三)隐瞒招标真实情况的;(四)串通某一投标人以排斥其他投标人的;(五)索贿受贿的;(六)泄露有关评标情况的;(七)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招标的;(八)定标后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九)任意终止招标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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