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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为了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至于你们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
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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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有结果加重犯,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以下几种情况成立非法拘禁罪: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4、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等。
非法拘禁罪不属于重罪,你们的情节也较轻微,从你叙述的情况来看,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虽然此时被警局叫去,但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从这一规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具有殴打、侮辱的行为,二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过错,行为人出于愤怒而对其关押一两钟头,其社会危害性应该说不是很大。对这类行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打击面显得过宽。再则,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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