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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成员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立为一户;户内因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居立户,凭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或政府房管部门...
新的户籍改革以后,一个房产证只可以办理一个户口不存在一个房产证分离多个户口的情况,公民若需要办理分户,是要求提供除原户口簿所具有的房产证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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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的户口是不可以申请分户的,申请分户的必要条件:1、一般是年满18周岁,经济独立、并有单独的门牌号(房屋产权登记证)等;2、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3、户口所在地的乡、村、组出具同意当事人双方分户的证明;4、亲戚挂靠在当事人的户口本内而双方需要使用户口本时,有所不便的,可以申请户口本同址分割;5、户主与亲戚双方具体可以各自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共同的户口本,咨询当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员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一)分户办户口本需要满足的条件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第十二条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二、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农村地区已婚子女夫妻双方户口与父母同在一个住址(院落)的,办理在同一个住址分户的,需提供结婚证。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持上述证明材料申报立户登记。原则上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上述第3款情形除外)。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因此,符合以上规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 (二)注意事项 一、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 二、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 三、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 四、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五、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
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办理同址分户的:如果当事人属于离异的,可以办理同址分户,具体可以综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咨询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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