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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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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新开业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证明书计算,提供正确的税务资料。
1、新开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开业后6个月内,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成为指导期间的一般纳税人 2、企业正常经营,连续12个月销售。补税折合销售收入,工业企业超过50万元,商业企业超过80万元,强制提升普通纳税人。企业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提交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晋升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否则,销售税率为17%,进款税不得扣除。
申请一般纳税人需要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一般纳税人登记资料及流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五、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六、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收费: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不收费,如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买金税盘、报税盘以及扫描仪、打印机等通用设备则需要收费,但可以按照财税[2012]15号规定,可在应交纳增值税额中全额抵减(价税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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