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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2021-08-28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对此,目前在法律上规定的认定为商品虚假宣传行为的情形有: 1、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宣传; 2、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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