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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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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第三个孩子和罚款的问题,各省的标准不同,一般在各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明确。以广东省为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批准,可再生育:(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残疾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童,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残疾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残疾儿童,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当地县(市、区)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一年度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生部分也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当地县(市、区)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年收入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过部分的,还应当按照上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加收;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超生一个子女的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一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的子女,按照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两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四)配偶与他人生育的,按照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发表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均纯收入为征收基数,结合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况,确定征收额:(1)违反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20%征收3年半的社会抚养费(2)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况,每年按其基数的30%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30%)违反规定生育费的社会抚养费的40%40%的相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
具体超生罚款标准如下: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 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 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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