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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能证明夫妻分居事实的常见证据一般是以下几种:1、一方在外居住的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等;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3、一方向另一...
1、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2、一方单方签订的租房合同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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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司法实践中,能证明夫妻分居事实的常见证据一般是以下几种: 1、一方在外居住的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等;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分居文书或双方来往的邮件等以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4、证人证言,但由于证人常常与为其作证的一方存在利害关系加之离婚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一般不采纳单独的证人证言,须结合其他的证据来认定分居的事实; 5、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夫妻因为工作、学习等多方原因长期不在一个地方一起居住生活的情形。那么,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呢?答案是否定的。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生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法律意义的“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分开生活。当然,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感情不和,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前提是有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来证明。
1、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2、一方单方签订的租房合同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一方所在地区居委会证明,较一般的证人证言,证明力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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