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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如果是夫妻之间就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定举证责任。如果是夫妻以外的债权人行使债权,提起诉讼的,由债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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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两个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借款,无论是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双方共同使用,都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2、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借款,但借款确实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只要对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就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3、夫妻关系恶化虽然分居,但一方因履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义务而承担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4、因从事合法经营活动而承担的债务,无论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都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5、因从事非法经营或禁止经营活动而造成损失的债务。如果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或者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对方明知而不反对,此类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债权人对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尽到举证责任,例如举证《借条》、《借款协议》,并且夫妻双方均作为债务人签字,或者虽然在签订《借条》、《借款协议》时仅有夫妻一方签字,但事后夫妻另一方通过其他形式追认,例如出具《还款承诺书》等。 其次,债权人仅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但根据“家事代理制度”,对于日常家事范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对于债务是否属于日常家事范围,应结合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非举债配偶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再次,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例如证明债务用于购置家庭住房等。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新司法解释与过去的司法政策相比,对司法实践影响最大的变化是将借款用途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但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举证债务人的借款用途往往也是比较困难的,新司法解释之所以把该项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有利于引导债权人对于大额债权债务实行共债共签,体现从源头控制纠纷、更加注重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符合当下的社会现实和公众期待,也有利于强化公众的市场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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