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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
取保证金在取保候审、变更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退还保证金。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措施,退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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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将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不同表现,分别作出退还全部保证金或没收全部保证金的决定。一种系犯罪嫌疑人违反保证义务的,由司法机关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向其送达,并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罚金收入,依法上缴国库,收据附案卷备查。另一种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候审期间没有违反保证义务的,取保候审结束后,由前述机关向其退还全部保证金。
只要保释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保证金将在变更或取消强制措施时全部退还。可以直接向案件处理机关申请。《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程序条例》第九十七条:被保释候审人未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银行退还保证金。被保释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向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判决下来后,在变更、取消强制措施的同时,退还相应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在变更、取消强制措施时,保证金将全部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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