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针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是纳税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所明确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与“提供相应的担保...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一)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特殊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搜索级行政机关等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监督地位;2、行政法律关系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对象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这些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
(1)以税务争议为处理对象,没有税务争议,就无需复议。 (2)以税务争议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首先,税务机关已经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否则不存在争议对象,当事人也就不能提起复议。其次,当事人不眼,否则即使存在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复议也不自动发生。再次,进行复议的行政行为应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最后,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3)复议依申请而进行,只能由税务管理相对人提起,不能由原处理机关或上级税务机关提出。 (4)复议审理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5)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相衔接,构成税务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除法律规定可选择的复议之外,税务争议案件未经复议,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能就此作出实体判决。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1人已浏览
197人已浏览
240人已浏览
24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