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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承担债务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1、股东合法经营导致公司经营失败而被注销的,股东不承担经营公司期间产生的债务。2、在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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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对出资主要承担以下两种法律责任:1.违约责任。这就是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不按照这个要求缴纳出资或者未能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连带责任。这就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之所以规定上述两种法律责任主要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人合的因素又是封闭的应当由股东之间相互负责共同对公司负责。再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构成比较复杂不像单纯的以货币出资不会发生差额问题而以实物等出资则由于评估作价不准确或者有欺诈行为等多种因素都有可能造成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状况当然出资的股东要首先承担责任而其他股东也是有责任的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在实际生活中具体表现为出资的股东如果无力补交其差额时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应当补齐这个差额。
公司属于独立法人,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度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但当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等行为时股东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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