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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
根据不同的假口供主体,不同的情节,不同的主观形式,是否构成犯罪,构成哪种犯罪是不同的。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碍司法罪的各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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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因此如果刑讯滋事的事由太弱,判处拘役则又可能最少有一两个月。
如果供词能与其他证据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即证据充足的,一般可以定罪。但如果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一般不能定罪,只能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也就是说,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因此如果刑讯滋事的事由太弱,判处拘役则又可能最少有一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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