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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查封冻结规定有:在侦查工作中需要冻结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
在刑事案件中,办案机关可以采取查封、冻结涉案资产等措施,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受害者的进一步损失。但是公安机关查封冻结财产的必须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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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事务机关对事件资产采取检查冻结等措施,可以顺利推进刑事诉讼程序,避免受害者的进一步损失。但是,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检查冻结财产,不能随意使用这个权限。对此,《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适用检查、冻结措施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的适用检查、冻结措施。检查、冻结、保管、处理事件财产,必须严格按照法定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与事件无关的财产不得检查或冻结。检查、冻结事件财产,必须为嫌疑犯及其抚养的家庭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物品。检查、冻结的事件财产,除了必须依法返还受害者,或者明确与事件无关外,不得在诉讼结束前处理。除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侦查工作中需要冻结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做出协助冻结财产的通知书。冻结案件账户的金额应与案件金额相当。不得超过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款项。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展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展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一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第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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