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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黑社会为户,必定咎由自取.涉黑案件属于严打范围,同样的后果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至于严重程度需要看行为性质及危害结果等综合判断,从治安拘...
打黑除恶期间非法拘禁的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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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黑除恶期间非法拘禁的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暗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暗势力。利用家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暗势力。 2、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暗势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暗势力。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势力。 3、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暗势力。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暗势力。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暗势力。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暗势力。 4、组织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暗势力。在城区、城乡结合部结派、盘踞一方,危害治安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黑暗势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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