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规...
1.适用对象不同。监察机关行使检查权,适用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适用对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对立案材料的接收 一律接收,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转交有关机关;若需采取紧急措施,应采取紧急措施。 2、立案中的初查 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处理方式:立案和不立案。 无论是立案还是不立案,都必须书面决定。 不立案的决定应当告知控告人。 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证据不足、犯罪行为较轻,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并报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
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区分关键在于行使权利不同和适用对象不同。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检察机关适用对象是司法活动中违法的司法工作人员;监察机关调查权的适用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92人已浏览
1,593人已浏览
1,531人已浏览
1,44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