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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通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是立功表现,劝说...
如果犯人检举与自己有关的犯罪,只是涉及自身的犯罪且未被司法机关所掌握的,不能算立功,而应当算自首处理。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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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之后可以判定为立功,并且还可以适当的减刑。 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不仅完全具备了与协助抓捕行为相一致的促使同案犯归案的行为特性,而且省去了司法机关的抓捕环节、确保了该同案犯认罪伏法,较之协助抓捕行为更具有效率性和经济性,更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 《刑法》规定的立功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及时查处犯罪、提高办案效率,从而更好的实现刑罚的惩罚和教育改造功能。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嫌疑犯(包括同案犯)作为立功的表现,与同案犯自首的行为相比,有明显的效果。在共同犯罪方面,行为者协助司法机关逮捕该案犯后,该案犯可能拒绝承认罪行、拒绝、拒绝等情况,提高验证难度,提高事件的司法成本。然而,建议陪同犯自首不仅可以省去逮捕环节,而且可以更快地查明犯罪事实。这显然比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嫌疑人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处理效率,更符合立功的精神。因此,当然,它应该被认定为立功。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免于处罚。
立功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为立功表现,而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的行为与该行为相比,明显经济效果更好。因为就共同犯罪而言,行为人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后,可能出现同案犯拒不认罪、抵赖、推脱等情形,从而加大查证的难度,增加办案的司法成本。而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既省去了抓捕的环节,又可以较快地查明犯罪事实,这情形显然比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更节省司法资源,更提高办案效率,更符合立功的精神,因此,当然应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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